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《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》的通知
烟建节科〔2016〕23号
各县市区住房和(规划)建设管理局,有关单位: 现将鲁建设字〔2016〕3号《关于认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》(见附件1)转发给你们,并提出以下要求,请一并遵照执行。 一、我市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项目(含保障性住房)应一律执行《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》(DB37/5043—2015),并至少达到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》(GB/T50378-2014)一星级要求。 二、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设计时,应按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要求向设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。 三、设计单位应根据模板编制《绿色建筑设计专篇》(见附件2),对照《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》进行自评,并填报《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表》(见附件3),作为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必要资料。 四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完成后,提出绿色建筑审查意见,各专业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在设计审查表指定位置签字。 五、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,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方案,实施绿色施工。 六、监理单位应按要求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,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。 七、各县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机制,加强对建设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要求的监督检查,并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,确保绿色建筑的有效推行。 八、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。我市原制定的《烟台市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(公共建筑、居住建筑)》(烟建节科〔2014〕29号)同时废止。
注:如需要纸质版的,请于市局科教科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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